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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部门要将国务院颁布的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合力执行。
对于振兴装备制造业及培育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政府已颁布的政策可以说是给予了足够的支持,问题是按照统一的目标大家合力执行。
这些政策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问题》;《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2009-2011年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调整强调的是发展质量,振兴突出的是提升水平,要加深理解。
国家对金属制品行业新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国家税务总局_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制造业缓缴政策2022
国家陆续推出了《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政策文件,大力支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产业。实现铸造装备核心技术赶超并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由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的关键。高品质铝合金铸件是下游制造业品质提升的基础。行业作为我国高端制芯装备行业的主要生产商之一,经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的行业,相关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为行业业务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条战略导向“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一部分: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具体操作上,我们区分第四季度缓缴税款尚未缴纳入库和已经缴纳入库两种情形进行说明:
一是对于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已享受缓缴的税款在公告施行前尚未缴纳入库的,我们已通过系统升级,修改了所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将原缴纳期限在已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纳税人只要在此之前缴纳税款,不会产生滞纳金,也不会形成欠税。
举例来说,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11月(所属期)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在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可以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缴纳。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所属期)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在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可以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按季划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4月暂不扣缴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相关税费将在2022年10月划扣。
二是对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实施前已缴纳入库的,可以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精准的政策辅导和退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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