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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西安市发改委公布,2023年起将实行新的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生活阶梯电价每度电分为4档次,最高价为1.2元/度。
西安市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起,西安市将实行新的居民生活阶梯电价政策。根据新政策,居民用电每度电分为4档次,对应电费分别为0.52元、0.72元、1元和1.2元。其中,首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20度/月,第二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20-50度/月,第三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50-100度/月,第四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100度以上/月。与此同时,非居民生活用电也将实行新的阶梯电价政策。新政策的实施目的是引导居民节约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当分担能源供需压力。通过分档定价,让居民自觉节能减排,同时也可以更加合理地分摊用电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新政策实行后,部分居民的电费可能会有所上涨。但是相对于现行居民生活用电单一电价,新政策基于不同用电量的差异性定价,更加符合节能减排的理念。
如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在能源生产环节,要采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的非清洁能源,降低能源消耗的同时也达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其次,在能源使用环节,可以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来减少能源的浪费。比如,使用高效节能设备、改进传统工艺等方式。最后,从个人层面出发,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节约用水、用电、减少私家车出行等行为来降低个人的能源消耗。
西安市将在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阶梯电价政策,旨在鼓励居民节约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当分担能源供需压力。通过分档定价,让居民自觉节能减排,并更加合理地分摊用电成本。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也符合当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主办单位:价格管理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2-00015制发日期:2022年11月07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峰谷时段。根据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三、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用电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四、恢复尖峰电价机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19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14时和20—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五、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六、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
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当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以及申报购电价格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用户的电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按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原则上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七、保障措施
电网企业和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电网企业应提前告知,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执行平段电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电网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由于用户原因没有改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每年3月底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以下情况: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情况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分时电价机制实施范围、时段、上下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调整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2年11月5日
山西取暖费收费标准2023年
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洛阳、湖南、郑州、青岛、山东、南京等地实行阶梯电价,按电量分档递增收费。其中包括各地不同的电价标准和用电量分档,以及部分附加费用。江苏地区还开始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高峰期和低谷期有不同的电价标准。
1、洛阳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洛阳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电价,阶梯电价电量按年千瓦时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费如下:
第一档:分档电量为1-220(含)千瓦时/户/月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560元,1千伏以上每千瓦时0.521元
第二档:分档电量为221-400(含)千瓦时/户/月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610元,1千伏以上每千瓦时0.571元
第三档:分档电量为400以上千瓦时/户/月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860元,1千伏以上每千瓦时0.8210元
其中:一表一户居民电价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64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001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62元、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05元。
2、湖南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湖南省株洲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居民阶梯电价试行范围为全省由供电企业(含地方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城乡居民用电户。
具体到分档电量及电价:第一档电量,不分季节,为每户每月180千瓦时及以内的用电量。第二、三档用电量分季节。3、4、5、9、10、11月为春秋季,二档电量为超过180千瓦时—35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350千瓦时以上;1、2、6、7、8、12月为冬夏季,二档电量为超过180千瓦时—45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450千瓦时以上。
第一档电量以内,基准电价仍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其中省电网居民用户现行基准电价为0.588元/千瓦时);第二档电量区间,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民用电价,不满1千伏为0.588元/度、1-10千伏为0.573元/度、35千伏为0.563元/度。
3、郑州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河南省郑州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电价,阶梯电价电量按年千瓦时为周期执行,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每千瓦时0.56元;2160~3120千瓦时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每千瓦时电价加收5分钱,为0.61元;超过3120千瓦时的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每千瓦时电价多收3角钱,为0.86元。首档电量平均到每个月为180千瓦时。
4、青岛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山东省青岛市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5山东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山东省日照市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电价为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8469元。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6、南京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标准
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不满1千伏电价为0.5283元/千瓦时;1—10千伏电价为0.5183元/千瓦时。
2760千瓦时
年用电量>4800千瓦时,不满1千伏电价为0.8283元/千瓦时;1—10千瓦时电价为0.8183元/千瓦时。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电价为0.5483元/千瓦时,1—10千伏电价为0.5383元/千瓦时
江苏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具体的峰谷用电时间段:不满1千伏,居民在高峰期8:00—21:00用电电价为0.5583元/千瓦时;低谷期0:00—8:00,21:00—24:00用电电价为0.3583元/千瓦时。
居民用电费率调整方案是指对居民用电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具体方案。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电力部门会定期对居民用电费率进行评估和调整。调整方案通常包括考虑电力供需情况、能源成本、电力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等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调整居民用电费率可以实现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此外,调整方案还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性,避免对低收入家庭造成过大经济负担。通过居民用电费率调整方案的实施,可以实现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居民提供可靠、高质量的用电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山西取暖费标准:
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热费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目前执行的供热价格,依据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8301号、2009281号文件规定的用热收费标准执行:
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60元或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80元收取;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50元收取。
二、供热费
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方城市)进入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一定费用。是主要用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人员、房屋等一切的相关费用。
山西采暖补贴标准
一、山西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正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500元。
副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100元。
讲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900元。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4、离退休人员按照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比照在职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补贴。
5、执行初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的人员和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工人,每人每年按7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
取暖补贴从2004年取暖期起执行;生活补贴从2004年1月起执行。
市级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1、取暖费补助标准执行后,同时取消原发放的冬季烤火费(80)元和阳财预字2001324号文件规定的取暖费补助。
2、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双肩挑),按照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执行取暖补贴标准。
3、各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的财力状况自行决定
综上所述,提高取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居民的取暖需求,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该方案将在2023年正式实施,届时居民可根据新的费用标准缴纳取暖费用,享受到更加舒适和可靠的供暖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简单讲,就是从滞纳那天开始,算到缴纳那天,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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