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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业务、队伍建设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
(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
第四十九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
(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
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
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五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配备并及时更新基本的消防装备、设施、器材。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居)民志愿消防队伍购置、更新消防装备、器材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季度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营房、装备、器材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统计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单,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志愿消防队员的人身风险。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做好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消防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因扑救火灾及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符合革命烈士、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在消防法的实施过程中政策起到的作用是什么
如何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市发展水平,以及消防经费严重不足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矛盾,是摆在各级消防监督机关面前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体会,就如何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进行一下探讨。
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的构思
按照“政策保证,分级投入,逐步实施,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消防工作高速稳步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政策保证。根据《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的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定,以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为基数,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确定每年消防投入的规模和消防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的百分比,明确规定每年对消防投入的资金总额,从而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分级投入。根据《消防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消防经费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确定的百分比,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单独账户,本着“单独列支、使用申请、加强监管”的原则,严格管理使用这笔经费。经费投入可分为中央级、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五级。
逐步实施。为保证消防工作高速稳步发展,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规划(包括城市消防规划和城镇消防规划)时,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合理使用消防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
加强监督。为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和确保资金真正全部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国家应每年对各省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省有关部门应每年对所属人民政府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于执行规定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后的形势展望
消防站建设、消防给水建设、消防通信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将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可以达到“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目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局面将得到彻底改变,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消防部队队伍管理将明显加强,部队战斗力将显著提高。各项消防投入资金从法律上得到了保证,各级消防部队的负责人将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管理部队的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部队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带领部队开展技术和战术研究,并利用先进的消防训练设施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从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消防执法将更加严格。由于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消防资金得到保证,各级消防监督机关,特别是区县消防大队,以权谋“公”现象将得到根本改变,拉赞助、以赞代罚、以罚代法的情况将彻底清除,从而体现消防执法的严肃性。
消防整体工作将进一步提高。各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立和完善、消防装备的合理配置、消防部队战斗力的加强、消防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为灭火救援的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于资金的保证,消防宣传将向广泛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向发展,消防教育将得到明显加强,整个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将明显提高。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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