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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坠物安全防范范围及措施 1、不主动抛物 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二、行人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瞬间倒塌坠落。 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大风而引起坠落。 3、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层楼房墙面的装饰物或松动的表层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 4、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安全防护网若不齐全,砖石物料就可能会从上面掉下来。 5、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6、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8、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三、建议 防止高空坠落物伤害市民的现象已是有关管理部门不容忽视的工作。建议如下: 1、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空坠落物的防范措施,在审批树立广告牌时就要考虑其制作牢度、使用年限。 2、建筑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高层建筑时,应杜绝外墙砖使用。 3、有关管理部门对审批单位和住户安装空调外机与金属凉衣架要有防范意识。 4、加强市民文明意识、安全知识的宣传,杜绝高层楼房向外抛弃废弃物的现象。 5、台风季节,城管部门更要加强对广告牌及其他有可能坠落的物品的防范,及早予以处置,避免事故发生。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我们应该自己遵守法律,不做高空抛物这种危险的事情,住在高层的用户也要对自己窗外的物品安置好,管理好。同时物业公司太高自己小区的禁止高空抛物的意识,应该按时检查各个楼的高层窗户阳台,给用户做好提醒工作。
对有的人来说,高空坠物只是或许在新闻或者一些媒体平台上看到了相关信息,但并没有进行留意。高空坠物是一个常常被人忽视的问题,虽然发生的概率很小在日常生活当中发生的总体数量却是不少的。高空坠物这一现象是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的。那么,我国对高空坠物的定义是什么?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 举证责任 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 侵权行为 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坠物是我国非常重视的一个安全问题之一,我国的法律 法规 也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就算受害者没有找到具体的侵权人,也是可以根据法定的相关规定,向建筑物内的其他可能进行侵害的人要求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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