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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首先要明确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概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具体区别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执法主体不同。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此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是税务检查的执行主体。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所谓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此作出解释: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税务稽查的主体只能是税务稽查局,而税务检查的主体包括稽查局和其他税务机关。执法对象不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可见,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执法案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的案件;根据稽查计划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的案件;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的案件。税务检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或者是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对停歇业纳税人进行的调查核实。执法程序不同。税务稽查专业性强,要求水平高。为规范税务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即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实行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收检查则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比较简单,不一定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行了。执法权限不同。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等其他违法行为则没有处罚权,只能由赋予处罚权限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偷逃骗抗税违法嫌疑的,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为稽查部门提供案件来源;通过税务稽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认为税务检查只能由稽查部门实施,征管部门没有税收检查权,或者将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割裂开来,都是不正确的。
税务局什么案件要移交稽查
苏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日前召开面向纳税人的阳光稽查案例分析会。在分析会上,该局披露了近年来发生在我市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的偷税案例及其偷税手法,一方面警示相关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而应该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市地税局在政务公开、服务社会等方面的有益尝试。与会的房地产和建筑企业代表表示,参加这样的阳光稽查案例分析会很有收获,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照章纳税,守法经营。
房地产建筑行业税额占地税总额41%
据了解,苏州房地产投资额由2001年的6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601亿元,增长了771%.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从2001年的12%增加到2007年的25%.相应地,房地产业税收贡献率比重大、且逐年增长。从全省的情况来看,2007年度地方税收总额1365亿元,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为319亿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23%;建筑行业税收为198亿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15%.从我市的情况来看,苏州市2007年度地方税收总额352亿元,房地产行业税额为92亿元,占26%,首次超过制造业税额(90亿元);建筑行业税额为51亿元,占15%.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税额合计 143亿元,占41%.
由于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税额占比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已连续6年组织全国性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检查出的大要案也很多。苏州市地税局提供的数据表明,我市房地产和建筑行业查 补 的 税 金 逐 年 增 多 ,2004-2006年查补金额为6600万元。市地税局稽查局从2007年起开始对房地产行业实施专业化稽查,2007年查补金额为1.18亿元,其中查补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大要案有十几个,超过1000万元的大要案有三个。
一些房地产建筑企业惯用五种手法偷税或少缴税款,市地税局稽查局有关人士介绍说,一些房地产企业主要采用五种手法偷税或少缴税款:
手法1:虚增成本
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行业经营特点着手,虚增开发产品的成本,以消化经营过程中赚取的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每平方米虚增开发成本100至200元,就可以轻易地隐瞒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利润,以少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手法2:多列支出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将其他开发项目的成本或其他单位的支出列入开发成本,以达到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目的。
手法3:利用关联方转移利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关联的建筑装饰公司、销售代理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各种虚假合同转移利润,或将利润转移至股东或股东开办的关联公司等关联方,由关联方消化高额利润,以达到偷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的目的。
手法4:合伙“炒楼花”少缴税款
有些人通过签订合同后再由房地产企业更名,从中赚取差价。房地产企业也利用购房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将部分房屋预先定给内部职工或与关系户联手炒作。前几年,这种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实际销售的房价高于合同转让价格,这些房产再度转手时会牵涉到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现在成为新的举报热点。
手法5:对出租和自用的开发产品仍计提折旧或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计算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认真执行这项规定,对出租和自用的开发产品仍在成本中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偷税得不偿失
税务部门提醒:偷税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查补税金超过100万元的,要在全省诚信网上公布,将极大损害企业形象。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等个人来讲,一旦具有主观故意的偷税行为被查处,不仅要处以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数倍的罚款等经济制裁,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是得不偿失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透视镜”让偷税无处遁形
房地产行业的专业性很强,税务稽查人员通过不断学习,具备了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经验,稽查的准确性和效率也不断提高。
为了准确、全面了解被查单位的开发情况,市地税局稽查局走访了国土局、规划局和房管局等职能部门,收集了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初始产权登记等信息资料。
他们还邀请房地产资深专家和建筑行业专业人士授课,重点讲解房地产行业的开发程序、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投标程序、建筑施工流程以及各种建材的市场价格等,学习建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和管理费等项目的定额计算方法;系统学习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核算方法、流程和各项税收政策,重点研究了开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市地税局稽查局设计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建造成本汇总表”,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细分为土地费用、前期开发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六大类30个小项。再进一步采集了房地产企业的正确数据,结合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提供的数据,一并进行测算、归纳和总结,进而形成各项标准化指标,制定出苏州各类房屋建安造价评估指标(包括多层、小高层和高层房屋)。有了这套动态的评估指标,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情况就一目了然了。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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