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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小朋友们:
你们好!
你们一定都听说过民法典吧?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虽然听起来高深莫测,但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那《民法典》有哪些是关乎我们小学生的呢?我们都是未成年人,学习《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最典型的案例便是“8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和“孩子给游戏大量充值可退款”。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8周岁是个重要的节点,8周岁以下的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孩子为限制民事能力人。也就是说,满8周岁的小朋友,可以自己去买一些文具、小零食之类的东西了,但前提是要经过爸爸妈妈的同意。如果私自在网上大量充值,没有经过爸爸妈妈同意确认的,充值将视为无效。
《民法典》共有1260条法律,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都有明确规定。《司马光砸缸》的故事我们都耳熟能详,司马光见义勇为,可他砸破的缸谁来赔?砸缸过程中如果不小心砸伤了人该怎么办?《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者一律免责,因此司马光不需要赔缸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有了《民法典》,大家再也不用害怕因为扶摔、紧急救治而遭到讹诈,我们也可以尽自己所能帮助有困难的人。
我们生长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上,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核心,民法典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弘扬法治精神,做一名学法知法、遵法守法的小公民吧!
此致
敬礼!
常熟市世茂实验小学三1班 周熠飏
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弄受伤谁负责
民法典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的重要性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必须如实反映当今中国人的生活状况和他们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愿望,因而又具有民族性。
草案提倡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践行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自愿原则保障个人对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自我安排、自我决定,将充分调动个人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发展。
小学生在校一起玩耍导致对方受伤该油谁来成担责任
法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作为监管者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小学生在校一起玩耍导致对方受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承担责任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2、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跟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它是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进行识别,不能预见其后果,他们是不可能有过错的,其依法律规定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因过错造成其侵害,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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