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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分别如下: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这是从事职工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哪三项原则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2、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应在18%以上,23.5%以下。其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3、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可采用动物(如白鸽、白鼠、兔子等)试验方法或其它简易快速检测方法作辅助检测。
法律依据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内容
(一)精准施策,推动企业提高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水平。针对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指导服务,推动企业做到“五个强化”(强化“关键少数”依法履职,强化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强化作业审批和监护,强化人员培训),确保“五个到位”(隐患排查到位,标志张贴到位,承包方管理到位,装备配备到位,应急处置到位)。
(二)全面培训,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和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有限空间监管能力。对重点县的轻工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有限空间安全知识、作业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培训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辨识、防控能力。对重点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当地专家开展有限空间政策法规、安全风险管控知识培训和现场实训,培养基层监管执法支撑力量。
(三)加强组织,推动指导服务工作深化和长效机制建立。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股室(科室)和人员,配合专家指导服务示范工作,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和当地专家全程参与和学习,组织开展本地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专家组要协助重点县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有限空间管理、防护装备配备以及有限空间作业队伍管理模式,引导企业通过合作互助,或利用当地有条件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统一的有限空间作业力量。
(四)强化宣传,提升社会安全意识。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新媒体、电视台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推动社会公众关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了解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要将应急管理部制作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教育片免费发送给轻工重点企业并在网上进行公开,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宣传、警示和教育。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受限空间作业的五项安全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评价需要以下人签字:
1、培训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培训的人员,是安全主管或培训主管。
2、培训师:负责传授有限空间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讲师。
3、培训参与人员:参加培训的员工或学员,需要签字确认参与培训并接受了相关的安全教育。
4、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培训过程和评估培训效果的人员,是安全主管或监督员。
5、签字确认人员:负责核实培训评价结果的人员,是安全主管或培训负责人。
法律分析: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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